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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《武术太极推手竞赛规则》制订以来,武术太极推手成为国家正式竞赛项目,在全国各地发展普 及更为广泛,运动水平逐年提高。事物总是由初级向高级发展的,纵观 代表太极推手发展水平的比赛,虽然取得很大成绩,但也存在一些问题。如:推手中“顶牛”、“拼力气”现象严重;缺乏观赏性;太极拳运动风格表现不足;比赛中由于规则限制不当,推手技术不能全面发挥和展现。

笔者作为太极拳爱好者,曾在《<武术太极推手竞赛规则)八方谈》一文中,围绕现行规则应如何修订,提出了一些建议,谈了一些认识,得到许多拳友认同。现就有关资料中公开讨论的、有一定代表性或影响太极推手健康发展的几个问题,提出一些观点与众拳友探讨,尚望明家不吝赐教。

一、太极推手的可比性

武术太极推手项目的开展,表明太极拳不仅具有健身性、科学性、文化性、传统性、民族性、表演性、医疗性、娱乐性和观赏性,同时还具有太极拳区别于赛跑、打球等其他项目的特征——技击性。无论是表演比赛还是竞技训练与比赛,其水平高超者,均可体现出升华的艺术性。

有位拳友提出:今天几大流派本着太极拳原理,在推手上形成了各自的特点和风格,各自都有一套训练方法,推手的方式不尽相同,太极推手这种形式本身不宜作为对抗 比赛的方式,认为推手比赛应以对练表演的形式进行比赛……还有位拳友认为“推手比赛是违背推手宗旨的”、“推手比赛徒劳无益”,应“取消推手赛”。

如果我们把视野从横向放宽一些、纵向放长一些来看,就可以得出武术太极推手是太极拳种徒 手对抗训练方法,双方推手本身就是“比赛”,当然可以作为竞技比 赛方式。众所周知,跑步和跳高是列入奥运会的竞赛项目,我们日常 生活中的跳绳和踢毽子,都是可以比一比的。流传几百年、历史悠久 的太极推手由国家列为正式竞赛项目,这是十分可喜可贺之事,对太极拳的发展有极大的推动作用,如果仅看到现行推手比赛中出现 一些不足,就认为太极推手不宜作为对抗比赛方式,加以否定,这是典型的因噎废食。以程式化推手、对练表演来取代推手较技,这就后退了一大步一一回到了套路比赛的范畴。

习武者都知道的一个常识是:修炼某一拳种,不可能也不应该只和本拳种相较,在国内要面对各拳种的较量。各流派推手在根本性质上具有同一性,这正是各流派推手 可以进行竞赛的可比性所在。如果以程式化套路推手表演比赛来取代太极推手竞技比赛,在前进中遇到一点问题就走回头路,那是倒退,而倒退是没有出路的。前进的出路在于对现行推手运动中的缺点与不足进行改进和发展,这是广大太极拳人的心愿所在。

二、什么是武术太极推手

纵观各位拳友发表的观点,可以看出对“武术太极推手”的理解有所不同,由于武术太极推手概念阐释与界定的模糊,使得一些人对武术太极推手的理解认识处于一种“盲点”状态。因此有必要深人讨论一下这个问题。从国家正式批准执行的《武术太极推手竞赛规则》来看,十分清楚地说明这个推手竞赛规则是武术中太极拳种的推手规则。“武术太极推手”是规范的、完整的说法,我们习惯上简称为“太极推手”。

武术太极推手是一个广义的概念,正如我们把练武术俗称“练拳”一样。在推手实践中,对“手”的说法,应理解为包括全身各部位及其综合运用。理解“推”字,应从力学原理“持续力”的角度切人,思维之路就宽了。“推”字不仅包括手向外“推”的动作,也包括身体某部位向外“推”的动作。辩证来看,运用持续力由远向近的动作,如“捋”的动作,也属于推手的范围。同理,运用持续力使用各类太极拳技击招法均属于推手范畴。《中国武术大辞典》“太极推手”条载:……散推手:任意采用太极拳技法。

太极推手与太极散手的界限,笔者认为用力学原理划分更为科学。因为人体任何形式的运动都是神经支配肌肉收缩的结果,都可以看成是力的变化。太极拳用力特征从时间角度可以简单区分为:持续力或爆发撞击力。而太极推手的“推”字即是持续力的意思,突出表现在持续用力特征的“以柔克刚”上,使用爆发撞击力则超出了“推”的范畴。只要使用以持续力为特征的技术,太极拳的招术都可以在推手中使用。而太极散手既可以使用爆发撞击力为特征的“以刚制柔”,也可以使用持续用力为特征的“以柔克刚”。

从武术太极推手的多方面特征人手,多角度地分析会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的认识。

从推手的方式、方法和习武程序来看:武术太极推手训练与竞赛是太极拳的徒手对抗训练方法和竞技方式,是畅通气血的健身运动,是太极拳术的体用实践;太极推手训练与竞赛具有一致性。推手方式可以适用于太极拳术修炼者之间训练与竞赛,也可以适用于武术各拳种修炼者之间的训练和竞赛。

从推手训练与比赛采用技术、功能作用和效果来看:武术太极推手是双方遵照一定的规则,程式化或非程式化地运用太极拳术中的踢、打、摔、拿各类技击法为基本素材;按照规定的场地、时间、条件,互以对方动作而随机变化进行徒手竞技练习或竞赛;是双方智力、体力、技术、技巧和心理素质的综合较量;能够锻炼人的各类感知觉、反应能力,提高身体灵敏、速度、劲力、柔韧等素质;对比出双方的综合水平。
从推手优于其他技击类项目的特点来看:武术太极推手是以持续力用劲方式为特征,以柔克刚见长的徒手对抗竞技项目,较有把握做到对抗竞技而无伤害,能体现安全第一原则,高雅文明。

从推手与散手的关系来看:太极推手是由基础训练向太极散手的过渡阶段,是进入技击实战的必要途径,是太极拳训练过程中相对独立的单元,可以作为竞赛运动的独立形式。从二者的辩证关系看:太极推手是太极散手的初级阶段,是限制较多的散手。经过一定的太极推手修炼,放宽限制,太极推手就直接转变为太极散手。实战可以用高级的推手方式来完成,太极推手可以发展为实战的高级形式。从太极推手到太极散手,再由太极散手螺旋上升到太极推手,高水平的太极推手又是太极散手的升华。

那种说太极推手“在内容上包括单推手、双推手(定步)、活步推手、行步推手和大捋五种形式”的认识显然不够全面。太极推手包括程式化推手和非程式化推手。现代太极拳界在先人发明的推手内容上又发展了多种具体形式,国家有关部门还推出了综合各种形式的推手套路,这些都属于按规定动作和固定程序练习推手的程式化推手。

非程式化推手即散推,包括定步散推和活步散推,属于没有规定动作和固定程序的自由随机变化的推手,所谓“守规矩而脱规矩,脱规矩而合规矩”。是把太极拳中的招法运用到推手中去,灵活安排,自由排列组合,发挥创造,因敌变化随机应变,将所学过的招术或自创招术的实战作用发挥出来。

太极推手的主体是散推,程式化推手是初步,是辅助。把程式化推手这部分当作推手的全部,在认识上是割裂的、不全面的、不正确的。由于人们对太极拳修炼的程度、接触范围的大小、流派的特点等原因,对太极推手产生不完全相同的认识是正常的。由于太极推手本身在发展,对推手的认识不是一成不变的,必然是随着发展而深化。这就需要我辈登高望远,超脱流派观念来科学、全面认识太极推手。至于对武术太极推手准确的定位、给出精练简明的定义,就需要权威部门、语言文字专家学者,结合历史的、当前的情况和今后的发展方向来给出,以推动或拉动武术太极推手的发展。

三、安全第一的原则

已经历史性地进人体育运动的武术太极推手,其训练与竞赛必须遵循“安全第一”的原则。此原则包括“不伤害对方,不伤害自己,不被对方伤害”。武术竞赛对抗实战的性质和意义与原始武术实战的性质和意义,已历史性地发生了质的变化。推手训练和体育技击竞赛是以互不伤害为前提的,做到不伤害对方而战胜对方,比伤害对方而战胜对方的水平要高,这正是武术太极推手的魅力所在、价值所在,这既是武术训练比赛与野蛮残杀的分水岭;也是体现武德的关键,还是充分比出技术水平高低的地方。

太极拳提放抛射技艺,历来为 太极拳习练者神往。据有人坦言,能操持此技艺达到“跌出丈余”技术 效应的“代不数人”。同时认为《武术太极推手竞赛规则》应增设“提 放射门”的竞技内容与评分标准。笔者以为仅“代不数人”能达到的水平,难以列入目前竞赛规则,由于“铺张栏网”在实际训练中广大拳友难以有此条件,而显得不够实际。笔 者曾追求、崇拜发人于丈外,通过实践认识到这属于“用意用力”层 次,无论如何借力用力,其合力发出也要大于对方体重,才能克服地球吸引力的重力作用而腾空发出对方。整体发放成本高、经济性较差、消耗体力大,沿这条路练下去将来难以达到对付多人轮战或群战。散 推手中,打开门户是个难点,已经进去了,为什么再要发放出去?这 是让对方“由平衡到不平衡,又达到新的平衡”。正确的做法应是:你 不来,我找你,你来了,就不让走,就地“由平衡到不平衡,再到彻底 失去平衡。”其实摔倒对方只能算是略占上风,管住、动不了、制服对 方才算这一回合结束。过分追求提放抛射,把人像抛西瓜一样扔出去,是不切实际的。
四、武术太极推手技法与竞赛法则

《武术太极推手竞赛规则》在竞赛法则中规定:必须采用“棚、捋、挤、按、抹、例、肘、靠”(简称八法)的技术进行比赛。在侵人犯规条款中将撅臂、擒拿、肘尖顶等动作列为犯规。

太极拳习练者都清楚:“八法”不能包括太极拳中的所有技法,太极拳中“捶”的各种用法、掌的各种用法、腿的各种用法、摔(跌)法、拿法等,从现行的规则上看,不允许使用,有明显的局限性,可是又采用活步自由散推的竞赛形式,而任意采用太极拳技法又是散推应有之意。而在允许使用的八法中的“捋”,其技术要求必然是采用反关节,而撅臂又规定为犯规。八法中的“肘”允许使用,而“肘尖顶的动作”列为犯规。自相矛盾的规定让人如何训练和操作?看来限制使用技法的路行不通的,而“撅臂”和“肘法”不用爆发力,而使用持续力,就能做到既允许应用招法,又可以做到不伤人而胜人;其水平相当者,可以化而解之;对方水平高超者,可以借而为己所用。

武术太极拳各流派的技术丰富多彩,各有所长,各有侧重。武林前辈从各流派的同一性出发,将各流派中各具搏击特点的技击术归纳为“踢、打、摔(跌)、拿”几大类,各类技击术使用的后果有多种。如:打(踢)法,可能是打不着或打得着,在打得着里可能是打倒、打伤、打死。在摔(跌)法里,可能是摔不倒、摔倒、摔伤、摔死。在拿法里可能是拿不住、拿住、拿伤、拿死。在所表现出的后果里均有“度”的概念,“安全第一”原则即是限制了伤人死人的后果。认为武术必须伤人的观念是明显错误的,这说明还不具备参加体育技击竞赛的水平和资格。

我们应该遵循“任何招术都可能使得上,任何招术都可能被化解或利用”的武术竞技运动规律,允许使用太极拳各流派技术和实战中可能出现的技术招法。在推手训练和竞赛中,使用踢打摔拿技法时,允许使用持续力到对方倒地或动不了无法继续战斗时为止,不允许使用撞击力或其他造成伤人后果。有的拳友认为体育性技击技术与非体育性技击技术是截然不同的,这是孤立的、静止的、割裂的认识。体育性与非体育性技击在技术招法上是相同或相通的,根本区别在于掌握一个“度”。同样的技击招法,在不伤人的度以下,就可以进入体育性技击比赛,在伤人的度以上,就属于非体育性技击,如对敌生死搏杀、与歹徒劫匪搏斗等。能明白这一点,就明白“在不伤害对方的前提下,各流派的技击术都可以发掘,进入武术太极推手训练与竞赛之中”的关键。

有的拳友主张在武术太极推手中允许脱手发力撞击,以“只要打不死人,不出大事故……”为指导思想。笔者认为不妥。脱手爆发撞击力已超出推手的范围,这不是解放思想,而是认识上出了偏差。大家知道:借对方仗恃体重身粗,蹲桩支撑不动,用力抵抗时,发冷快之爆发撞击力,借对方抵顶之力,透进彼身,伤及内脏,虽然不见对方后退,而内部已经受伤,所谓“出手见红”是也,这是必然要排除在太极推手竞赛之外的。

我国《刑法》第十四条规定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,因而构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。”第十五条规定“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,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。”如果规则允许脱手发力撞击而造成伤害后果,就违反法律。竞赛规则由体育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实施,具有行政法规性质,其必须符合国家规律,以法律为依据。

太极拳习练者在相互尊重生命权的基础上,长期推手训练,是提高实战能力所必须的。与人相切磋,是技艺的探讨、研究、交流,只有经过长期友善的与人切磋交手的训练,才能知己知彼、熟能生巧,从而达到出神人化的高境界。所以创造既有安全氛围的前提,又能长期对练提高技艺,武术太极推手的开展才能健康发展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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